《港區國安法》內容於今晚(30日)近11時公布,並於11時生效,《港區國安法》共66條,分為6章,行政長官需就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報告。
《港區國安法》6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及附則。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以及保障特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而港府將執行《港區國安法》和特區現行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同時,行政長官需就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報告。
《港區國安法》明確規定應當堅持的法治原則,涵蓋依照法律定罪處刑、無罪推定、一事不二審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等。《港區國安法》不具追溯力,所訂明的罪行只適用於法律實施以後的行為。
此外,《港區國安法》亦明確規定香港特區依法保護港人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港區國安法》的條文根據六項原則: 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明確規定香港特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其職責;明確規定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明確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及 明確規定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